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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作者: 添加时间:2012/3/6 5:04:07 浏览: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中国矿业大学、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阳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千庭、文光才、俞合香、王魁军、李宝玉、周德昶、高正强、龙伍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瓦斯抽采应达到的指标及其测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MT/T638 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法
  MT/T77 煤层气测定方法(解吸法)
  AQ1025 煤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3 必须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a) 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
  b) 矿井绝对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大于或等于40m3/min;
  ——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c)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4 瓦斯抽采应达到的指标
  4.1 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若没能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m/t以下,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表压)以下。控制范围如下:
  a) 石门(井筒)揭煤工作面控制范围应根据煤层的实际突出危险程度确定,但必须控制到巷道轮廓外8m以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或下帮5m)。钻孔必须穿透煤层的顶(底)板0.5m以上。若不能穿透煤层全厚,必须控制到工作面前方15m以上。
  b) 煤巷掘进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巷道轮廓线外8m以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或下帮5m)及工作面前方10m以上。
  c) 采煤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工作面前方20m以上。
  4.2 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满足表1规定,瓦斯涌出量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前方20m以上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满足表2规定。
  表1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